簡述: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9月15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錦州新錦化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緝違字﹝2020﹞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9月15日,上海海關官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錦州新錦化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關緝違字﹝2020﹞1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關緝違字﹝2020﹞15號
當事人:錦州新錦化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遼寧省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錦港路西
法定代表人:費春印
海關代碼:2107960334
當事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易項下PLC系統12個,申報商品編號8537101101,對應關稅率3%、增值稅率13%,申報價格CIF1405000美元,報關單號222520191000090834。經海關歸類認定,上述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8537101190,對應關稅率5%、增值稅率13%。
經海關核定,上述貨物的貨物價值人民幣11185955.37元,漏繳稅款人民幣213065.82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涉案貨物的產品簡介、hscode.net查詢結果截屏、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27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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